王某,男,德州市陵城区人。年6月18日,王某在陵城区公安局北边河沟里下地笼捕捉小龙虾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共计捕获小龙虾12斤多。随后,陵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王某禁渔期非法捕捞的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理,当事人王某承认其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陵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王某作出处罚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对该处罚表示认可。

年6月18日,德州市陵城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线索通知,反映在陵城区临齐街道公安局北侧河沟处抓到一名非法捕捞人员。陵城区农业农村局迅速与公安局对接工作。随后,非法捕捞人员王某来到农业农村局配合调查。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首先向王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当事人王某供述,其年6月17日,在公安局北边河沟里下地笼,年6月18日早上收地笼时,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此外,王某说明其今年以来一共下过四次地笼,共捕捞小龙虾30多斤,一共卖了3次,违法所得共计30余元。

根据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规定,海河流域的禁渔期为每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禁渔区为滦河、蓟运河、潮白河、北运河、永定河、海河、大清河、子牙河、漳卫河、徒骇河、马颊河等主要河流的干、支流,位于上述河流之间独立入海的小型河流和人工水道,以及主要河流干、支流所属的水库、湖泊、湿地。禁止作业类型包括除钓具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当事人王某所使用的捕捞工具地龙为禁用渔具,且捕捞地点鬲津河属于马颊河的支流,为禁渔区。

综上,当事人王某禁渔期内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龙虾并进行售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经调查,当事人王某共下过四次地笼,捕获小龙虾30多斤,销售小龙虾的违法所得共计30余元。6月18日,陵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王某禁渔期非法捕捞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当事人王某承认其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陵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王某作出处罚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在海洋不满千克,或者水产品按照市值不满0元;在内陆不满千克,或者水产品按照市值不满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12米以下:每船罚款50元以上元以下。

王某在禁渔期、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捉小龙虾进行售卖,违反了渔业法上述规定。陵城区农业农村局相关执法人员根据自由裁量权,没收王某违法所得,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小龙虾是不少人餐桌上的最爱,捕捉小龙虾也是充满乐趣,本案反映的违反渔业法规定从事非法捕捞的活动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有的人认为自己钓虾捕鱼只是闲情逸致,有的觉得自己只是捞了几条小鱼小虾跟违法犯罪不沾边。本案中王某下地龙捕捉“小龙虾”,虽然貌似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但是“小事不小”。在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水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王某因违法情节较轻被处以行政处罚,如果一旦实施“电、毒、炸”等非法捕捞生产,不仅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和巨额的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治意识和生命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渔业法律法规,不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触碰法律底线,避免因不懂政策、不懂法而导致遭受牢狱之灾。在水资源和渔业资源相对不足的内地城市,相关部门也应注意进一步加强渔业法律法规和禁渔宣传。

原标题:《下地龙捕捉小龙虾被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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